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限公司诉被告梁*、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632元,由原告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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