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5月3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撤诉,系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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