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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甲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甲与被告欧*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甲及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请求本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子彭*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彭*乙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600元/月;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欧*答辩要点:1、被告作为一名母亲,为了儿子彭*乙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2、原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被告恶语伤害,致使被告患有严重的产后忧郁症,身体落下残疾,精神和肉体都十分痛苦。原告提出离婚是为了抛弃被告,不愿意承担做丈夫的义务,势必导致被告无法得到治疗,生活没有保障。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彭*甲与欧*于××××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小孩彭*乙。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彭*甲、欧*系自愿结婚共建家庭,至今已有六年的感情,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两人共同生育儿子彭*乙,建立了夫妻感情的纽带。现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双方聚少离多,疏于沟通,经常为了家庭琐事争吵,加之欧*患有××,在处理家庭矛盾时做出了过激的伤害自己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是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包容,共渡难关,创造一个温馨的家庭环境,欧*身体和××都会得到好转,夫妻关系也是能够改善的。因此,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彭*甲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彭*甲要求与被告欧*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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