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中**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肖*撤回对中国人**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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