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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周建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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