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周建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原告(反诉被告)赵**被告(反诉原告)怀化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彭*甲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平诉中国人**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等非法采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王**与长沙市**管理中心房屋产权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被告人吕**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吉首市人民政府与被**某某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朱**诉李*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康**与康*甲抚养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