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长沙市**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房管中心)房屋产权登记一案,原告王**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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