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华声**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华声**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声**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华声**限公司撤回对湖南省**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华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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