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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唐**及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8日夫妻两人在新宁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大儿子唐**归女方抚养成人,小儿子唐**归男方抚养成人;所有财产及英**车湘E0FR36归女方所有;所有债务由男方负责。离婚协议签订后,被告唐**未履行离婚协议。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8日新宁县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英**车湘E0FR36归原告所有;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好英**车湘E0FR36的车辆过户手续;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唐*奉辩称,离婚协议应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原告周**未按协议抚养大儿子唐**,违约在先。建议双方互相让步,调解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与被告唐**于2013年3月8日在新宁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所有财产及英**车湘E0FR36归女方所有,并对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双方债务债权进行了约定。离婚后,被告唐**一直未将英**车湘E0FR36过户给原告周**,为此成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离婚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诉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即英朗轿车湘E0FR36所做出的约定,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离婚时约定英朗轿车湘E0FR36“归女方所有”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要求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将英朗轿车湘E0FR36由被告变更为原告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英**车湘E0FR36一辆归原告周**所有;

被告唐**(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唐**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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