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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以被告人吕**故意伤害罪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人民陪审员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16年3月3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以与被告人吕*达成刑事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吕*的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吕*的附带民事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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