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义诉被告黄**、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义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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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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