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黄**、郭**、安仁县**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义诉被告黄**、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义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