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请求撤回其要求撤销(2015)长仲裁字第64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长沙市**有限公司撤回其要求撤销(2015)长仲裁字第64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