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靖州苗**产管理局、第三人明刚不服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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