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3月22日申请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执行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2014)澧民二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重新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澧民二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