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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等非法采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某某、李**、龙*、张**非法采矿罪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株县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曾某某、李**、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某某、李**、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曾某某、李**、龙*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曾某某、李**、龙*撤回上诉。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5)株县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上诉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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