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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9日向某公司送达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A-1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编号为0003495)》,但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某公司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应当交纳诉讼费用,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后拒不交纳,违法了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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