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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黎某某诉被告雷*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雷*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黎某某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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