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雷*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黎某某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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