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宁乡**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于2016年4月1日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蒋某某、中国平**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诉国网**力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李*、李**、李*某犯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鲁**与被告湖**有限公司、湖南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黎某某诉被告雷*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明化与长沙绿**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预报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魏成富诉被告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皇**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