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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宁乡蓝**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宁乡**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于2016年4月1日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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