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与被告湖**有限公司、湖南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有限公司、湖南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鲁**撤回对湖南万**限公司、湖南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318元,减半收取3159元,由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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