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曾**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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