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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院网长沙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厂与章文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沙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厂因与被上诉人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长沙**设备厂于2015年1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长沙市人防工程设备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长沙市人防工程设备厂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长沙**设备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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