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国网湖**力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国网湖**力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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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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