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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郴州市**限公司与被告罗**、敖**、湖南省**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限公司与被告罗**、敖**、湖南省**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市**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郴州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7元,减半收取1708.5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合计3078.5元,由原告郴州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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