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限公司与王**、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南**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照本院(2014)安**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钢材款及违约金295283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6719元,案件执行费4329.2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王**、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即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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