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5月20日以与被告西河镇人民政府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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