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2月3日以与被上诉人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9元减半收取564.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