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李*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1、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在逃)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河南省西平县专探乡村民宋**现金10000元。
2、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河南省驻伊川县高山乡村民刘**现金6200元。
3、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河南省**办事处居民蔡**现金12000元。
4、2014年5月6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广东省惠阳区新圩镇居民伍**现金9600元。
5、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居民王**现金10000元。
6、2014年7月5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居民李**现金2400。
7、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金山镇居民杨**现金2400元。
8、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陕西省南郑县城关镇居民李**现金3600元。
9、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广告省揭阳市揭西县河婆街道居民张*现金500元。
10、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居民陈**现金500元。
11、2014年9月8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河南省西峡县五里桥乡村民孙中岐现金500元。
12、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贵州省福泉市城厢镇居民刘**现金2400元。
13、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贵州省毕节市小吉场镇居民周**现金1000元。
14、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四川省会东县铁厂沟乡村民李**现金1200元。
15、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云南省宣威市上堡街居民徐**现金500元。
16、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居民陈**现金15500元。
17、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河南省渑池县陈村乡村民代涛涛现金7500元。
18、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四川省攀枝花市居民潘**现金27500元。
19、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四川省平昌县邱家镇居民冯*成现金2700元。
20、2014年9月3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同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云南省德宏傣族自治州潞西市49号居民摆三现金500元。
21、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居民范方剑现金2400元。
22、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桐城镇居民马国旗现金500元。
23、2014年10月4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山西省夏县尉郭乡村民陈**现金2400元。
24、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广东省增城市小楼镇居民赖任时现金2400元。
25、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同,骗取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丹水镇居民王**现金1800元。
26、2014年9月5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居民李**现金500元。
27、2014年9月1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居民李**现金500元。
28、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居民陈**现金500元。
29、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居民郝培成现金4800元。
30、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马场乡村民王*现金1500元。
31、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上护镇居民黄海广现金3600元。
32、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上护镇居民黄海广现金3600元。
33、2014年8月1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高台镇居民李**现金1800元。
34、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西阳镇居民李*现金500元。
35、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沙口镇居民别**现金19100元。
36、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云南省楚雄市三街镇居民王**3000元。
37、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居民李**现金4300元。
38、2014年4月2日,被告人彭**与其丈夫彭**预谋后,由彭**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被告人彭**以办理贷款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桥园路居民林**现金1200元。
39、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后,以办理贷款需先要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海南省三亚市港门村村民邹**现金9600元。
40、2014年6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张贴虚假的办理贷款的广告后,以办理贷款需先交保证金及利息为由,骗取湖北省利川市南坪乡村民牟传付现金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宋**、刘**、蔡**、伍**、王**、李**、杨**、李**、张*、陈**、孙**、刘**、周**、李**、徐**、陈**、代涛涛、潘**、冯**、摆三、范**、马国旗、陈**、赖任时、王**、李**、李**、陈**、郝**、王*、黄**、李**、李**等人的陈述;证人郜**、罗**的证言;汇款凭证;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羁押证明;抓获经过;抓获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彭**、李**的供述和辩解等。
一审法院认为
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西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彭**诈骗数额巨大、李**诈骗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彭**、李**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李**的家人代***退还赃款,依法可酌情对李**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李**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责令被告人彭**退赔各受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71900元。四、供犯罪所使用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彭**上诉称:1、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2、原判量刑重,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原判认定彭**诈骗的38起犯罪事实中,除诈骗被害人刘**等12人81900元的事实清楚外,其余26起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关证据经一审举证、质证,二审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彭**的部分诈骗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经查,西平县公安局接到被害人宋**的报案后,将彭**、李**抓获,并从二人处扣押了手机、银行卡等物品,调取了银行卡的交易记录,根据银行卡交易记录进行排查,找到其余被害人。虽然部分被害人没有提交汇款凭证,但被害人的陈述与公安机关调取的彭**持有的银行卡交易记录能够相印证,且彭**在侦查阶段及一、二审期间对其犯罪事实亦无异议。此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彭**上诉称“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彭**诈骗犯罪的数额、次数及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量刑适当。此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彭**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