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6年1月22日受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雷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以双方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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