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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与被告李**、中国人**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李**、中国人**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李**、中国人民财**德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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