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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胡*、张**与被告邓**、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张**与被告邓**、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邓**于2015年2月11日、被告邓**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反诉。现因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刑事犯罪案件,被告(反诉原告)邓**、被告(反诉原告)邓**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告胡*、张**也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胡*、张**的起诉。

二、驳回反诉原告邓**、邓**的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69,224元,反诉受理费29,87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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