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