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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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