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帐户,并已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长**委员会(2014)长仲裁字第65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到期前1个月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否则视为放弃续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