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有限公司与湖南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025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有限公司货款4178862元并支付违约金融1047955元,缴纳申请执行费5373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8054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等额的应得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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