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李**与被告何**、唐**、阳**、唐**、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邓**、李**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湖南中**有限公司与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彭*与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汤某某、阳光财**限公司宁乡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第三人陈**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冯**诉张**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匡**与湖南瑞**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付**、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邵阳**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有限公司与湖南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邓某某与欧某某,第三人欧某甲、吴某某离婚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