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李**与何**、唐**、阳**、唐**、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李**与被告何**、唐**、阳**、唐**、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邓**、李**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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