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中**有限公司与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标的即被执行人高**在浙商广场的商铺房屋二套(101房[常房权证监字第××号]92.64m2、102房[常房权证监字第××号]154.77m2)已被鼎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并已将101房拍卖,102房仍被其他法院查封,故被执行人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德仲裁委员会(2014)常*调字第58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事由消失时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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