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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付**、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付**、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羽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戴*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付峰华于2014年11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当日向被告交付借款40000元,被告在借条中保证于2015年4月1日还清,逾期不还得向原告额外支付违约金5000元。现该借款已到期,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4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付**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付**因开店资金需要向原告借钱。原告于2014年11月8日通过其长**行、中**行账户取现40000元支付给被告付**。2014年11月13日,被告付**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付**向刘彬泉借到40000元,于2015年4月1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

另查明,被告付**、易晓兰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4月14日登记结婚。

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记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公民信息检索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付**向原告借款,原告实际支付了借款40000元,被告付**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于2015年4月1日前还清,若逾期不还,被告付**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被告付**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付**返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付**、易**系夫妻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易**应共同予以偿还。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付**、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刘**借款本金4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86元,由被告付**、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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