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联合**海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青海金世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联合**海省分公司不服同仁县人民法院(2014)同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同仁县人民法院(2014)同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同仁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