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中**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中**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80290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青海泰**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海中**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8029070元,如账户存款不足此数额,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