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粟**与被告格尔**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粟**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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