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河**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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