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中**解放军62218部队、原审被告吴**、黄金珠、李**、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孙*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孙*承担,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