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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中**解放军62218部队、吴**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中**解放军62218部队、原审被告吴**、黄金珠、李**、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孙*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孙*承担,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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