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及委托代理人祁辉成、被上诉人马**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455元予以退还上诉人马占录。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