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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鼎**有限公司与格尔木建丰工贸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开庭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鼎**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格尔**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祥**青海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格尔**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鼎**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793元,减半收取2397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鼎**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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