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开庭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鼎**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格尔**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祥**青海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格尔**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鼎**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793元,减半收取2397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鼎**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