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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格*木赛维**责任公司合伙协议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格*木赛维**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陈**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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