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西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马**、冶*二古、原审被告拉萨恒**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西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42元,由上诉人中国**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