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念及与被告苏**的兄弟情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黄**,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高*,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河**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格尔**有限公司与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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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撤销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邦诉被告重庆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终3号自撤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