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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芦**、芦发财与被告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芦发财与被告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芦**、芦发财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芦**、芦发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由原告芦**、芦发财承担,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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