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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撤销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王**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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