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张**与被告吴**、刘**、中国人寿保**公司电子保险服务团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张**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67元(缓交),减半收取5983.5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