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新**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筑有限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青海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9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筑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青海新**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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