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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祝贵年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祝贵年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4)都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被上诉人祝贵年及其委托代理人娜仁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4)都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

发回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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